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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名/含地名商標的可注冊性及保護的限制
吳永亮
2023-12-14 10:44
(二)準予注冊的條件
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》(下稱《審理指南》)指出,若含有地名的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,可以認定其不屬于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。
(三)限制地名作為商標的理由
根據前述規定可知,我國對地名商標的注冊既非禁止也非允許,而是限制。
(四)如何理解“地名具有其他含義”
如果地名含義并不唯一,使用地名的商標客觀上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時,能夠發揮商標的基本功能,則可以注冊為商標。從《商標法》第十條第二款的立法本意以及《審理指南》的規定出發,筆者認為,“地名具有其他含義”包括如下三種情形:
(二)地名或含有地名商標保護中的利益平衡
商標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時,須考量多方面的利益。權利行使應受一定限制成為現代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。所有權要受到限制,知識產權要受到限制。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權特征和較強的社會公共利益特征,使得對知識產權進行限制更為必要。Copyright ? 2021 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.All Rights Reserved.粵ICP備12081038號